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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需先备案的三种情形
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
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至参保地以外就医的
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可以异地就医的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10月1日起,我省将实现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记者8月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已于近日制定《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对异地就医人员管理、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及周转金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异地就医管理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全省统一清算”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组织、市(州)协同管理的模式。凡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已实行医保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现省内跨市(州)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异地就医需先备案
今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联组会议审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情况时,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870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9万多家定点药店将逐步纳入异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范围。省人社厅将按照“急用为先、分步实施”的思路,首先于10月1日起实现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逐步实现异地就医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购药及普通门诊就医费用即时结算,最终实现全省范围内异地就医“一卡通”。
根据《办法》,以下情形需先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包括: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的;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至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可异地就医的。此外,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诊、抢救的,可以在出院前向参保地医保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药店买药或普通门诊就医,不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但需到当地人社部门已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才可以通过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异地就医人员就医、购药,须用本人的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住院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按参保地待遇政策即时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就医、买药费用,按参保地的待遇政策结算,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机构按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使用统一编码。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结算进行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违规行为,由就医地按社保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省还将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周转资金,实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由省本级和市(州)医保局暂付一定额度的资金至省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异地就医费用。异地就医人员如对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有异议,由参保地医保机构负责解释;有争议的由参保地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办法》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在《办法》实施前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机构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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